房屋可以重復抵押嗎?
夕顏落
房屋抵押是很常見的,絲毫不奇怪,銀行登記辦理房屋抵押成功的證明是取得他項權利證。但是在生活中,還有的朋友將房屋重復抵押,那么房屋可以重復抵押嗎?
張先生1999年和妻子的大學同學于某合資開辦了一家建材公司,生意非常不景氣。因此,張先生以價值120萬元的別墅作抵押向銀行借款20萬元。而后又需要錢,生意上的一個朋友雖然愿意借錢,但他堅持要張先生抵押別墅。那么房屋可以重復抵押嗎?
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據此,在我國允許一件財產設定多個抵押,只要重復抵押的總價值不超過抵押物的價值即可。
一套房產多次抵押貸款在法規(guī)上也是可行的,根據《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guī)定清償:
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國內各家銀行都已開辦了這種房屋二次抵押貸款的業(yè)務,只是各家銀行對此貸款類型的稱謂略有不同。比如中國銀行對此的稱謂就是“房屋二次抵押貸款”而民生銀行則把它稱為“二次抵押授信貸款”而此外工商銀行稱之為“個人住房加按揭貸款”而招商銀行則稱之為“個人住房循環(huán)授信貸款”。
在重復抵押中,各抵押權人的次序,是決定各抵押權人的擔保利益可否實現(xiàn)之關鍵。所謂抵押權次序的讓與與拋棄,指為后序抵押權人的利益,先序抵押權人讓與或拋棄其次序的行為。整個次序讓與與拋棄的制度設計也應以相對效力說為核心,以不影響抵押人、其他抵押權人的利益為原則。在抵押權次序的讓與中,受讓人與讓與人對外的抵押權效力不變,依然以原次序參與分配。待兩人參與分配所得的總金額確定以后,在這一總金額內,受讓人得以其擔保債權額優(yōu)先獲得清償??梢姡盅簷啻涡蛑屌c,純系讓與人與受讓人內部關系,由雙方協(xié)商一致即可成立生效。抵押權次序拋棄后,拋棄人與受拋棄人成為同一次序,即兩者對于本來各自的抵押權可取得的分配金總額,按被擔保債權額比例分配。其效力也不影響其他利害關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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