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詳細!最高院關于交通事故30個問題的解析(五)
冷傲天
關于交法的解釋很多朋友多少還是有些不明之處,這里吱客小編收集了最高法院對于多種交通事故案例的解析。由于篇幅問題,會分為多章講述,感謝大家關注。
之前我們已經了解了車輛本身原因、他人原因造成事故以及保險公司的地位等有關法律的解析,本此要給大家分析的是由于駕駛員主觀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情況下的法律解析。
1、未購買交強險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責任該如何承擔;
未購買交強險的機動車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該支持,投保義務人與實際侵權人不是同一個人的情況下,二者應該連帶賠償。
2、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享有向實際侵權人進行追償的權利;
3、多輛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失的責任該如何承擔?
這種情況下,如果損失超過各交強險限額之和的,由各交強險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失未超過各交強險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按照比例進行分擔。
4、醉酒、服用違禁品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醉酒、服用違禁品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享有向實際侵權人進行追償的權利;
5、機動車逃逸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3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